买法拍房,占用可以说是最不愿意遇见的风险了。购房者辛辛苦苦买来的房产,结果付完全款时,发现房主哭诉房屋是自己的“唯一住房”,还让自己90岁的老母亲赖在房子里不肯出来。
一、唯一住房就不能执行了吗?
当然不是!“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六)其它可以执行的情形。
注意:“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除此之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解答。
二、如何认定超出“生活所必需”?
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是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二是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住房均价的150%。
三、执行“唯一住房”,解决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问题?
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
面积: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地段: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
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
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
四、如何对被执行人给予保障?
(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在房屋变价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二)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等方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置换,置换房屋的面积、地段。
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整理而成,小编提醒,“唯一住房”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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